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 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 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 列入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建设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技术应用在我市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三)技术应用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推广应用的前景。
第十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由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
第三章 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 编制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标准设计主要包含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编制技术说明和相关计算书等。编制技术说明应当包括设计依据、适用范围、系统构成、性能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其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程序应分为编写、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
(一)编写。编制单位制定工作大纲,开展编制工作,形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报批。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设计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2),由主编单位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印刷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 标准设计发布施行后,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设计编制或审查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主编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设计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设计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 需要修订的标准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 批准发布的通用标准设计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批准发布的推荐标准设计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设计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或制品生产已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相应标准设计编制的人员或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其所在设计等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设计宣贯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设计应用过程中相关意见和资料的收集,当发现标准设计中的某些技术内容需要进行修改或作局部补充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渝建标图申字 第( )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
立项申请表
标准设计名称:
标准设计类型:□通用标准设计 □推荐标准设计
编 制 类 型:□编制 □修订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编 制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日 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2017年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
2.表格中内容填不下时,可另附行或附页填写。
3.参编单位栏可空缺。
4.编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5.本表一式两份,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填写后,以A4纸打印报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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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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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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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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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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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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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编制工作信息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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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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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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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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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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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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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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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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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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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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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编制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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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自筹经费(万元) |
其他经费(万元) |
总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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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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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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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编制的主要人员
姓名 |
证件号码 |
性别 |
学历 |
职称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项目中的分工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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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中“项目中的分工”选填“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参与编制人员”。
三、经费概算
金额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概算 |
经费支出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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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概算数 |
序号 |
科目 |
自筹经费 |
其他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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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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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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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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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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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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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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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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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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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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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费支出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四、主编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五、参编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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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渝建标图批字 第( )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
标准设计名称:
标准设计类型:□通用标准设计 □推荐标准设计
主 编 单 位: (盖章)
参 编 单 位:
编制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报 批 日 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2017年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申请。
2.表格中内容填不下时,可另附行或附页填写。
3.编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填写后,以A4纸打印报送。
一、 标准设计编制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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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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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任务分工及编制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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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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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费 |
总经费 |
自筹经费 |
其他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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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 |
总经费 |
自筹经费 |
其他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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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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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批的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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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编制的主要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专业 |
项目中的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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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中“项目中的分工”选填“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参与编制人员”。
七、审查专家组成员
序号 |
专家组职务 |
姓名 |
单位 |
专业 |
职务/职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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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九、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
一、统一编号
DJBT 50 - XXX
地方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的简称,用四个大写字母DJBT表示。 |
重庆地区代码 |
统一顺序号,全市所有标准设计按发布顺序编号,最少3位数字,不足3位前置0补足位数 |
连字符 |
编码说明:
1、DJBT:地方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的简称,用四个大写字母DJBT表示。
2、50:重庆地区代码。
3、XXX:统一顺序号,全市所有标准设计按发布顺序编号,最少3位数字,不足3位前置0补足位数。
二、图集号
渝 A B C D - E
标准设计分册号(无分册时无此号),分册号从1开始依次编号 |
某一专业分类下,当年内发布的标准设计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分别从01开始编号 |
专业分类码,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 |
标准设计类别代码,通用标准设计无该代码;推荐标准设计用大写字母T表示 |
年份代码,标准设计批准的年份,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 |
重庆地区简称 |
编码说明:
1、渝:重庆地区简称。
2、A:标准设计批准的年份,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如2016年批准的用16。
3、B:标准设计类别代码
标准设计类别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无该代码,推荐标准设计的类别代码为T。
4、C:专业代码
J——建筑;
G——结构;
S——给排水;
D——电气;
X——弱电;
K——暖通;
R——动力;
M——市政路桥;
F——人防工程;
Z——包括多个专业类的综合标准设计;
Q——其他类。
5、D:某一专业分类下,当年内发布的标准设计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每年度分别从01开始编号。
6、E:标准设计分册号(无分册时无此号),分册号从1开始依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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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星耀天地4幢3、4、5、6楼
电话:023-6752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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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3-72370303